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征收对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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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1、法律分析: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环境保护税将对哪些污染物征税

1、12月28日,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被列为应税污染物。

4、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铅、石油类、动植物油、甲醛等。

5、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噪声指工业噪声。这意味着,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等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

6、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其中,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5、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6、(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7、(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8、(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9、(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10、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2、(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13、(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14、(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15、(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6、(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7、(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8、(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9、(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0、(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1、(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2、(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23、(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4、(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5、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

1、法律分析: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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