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暖通管道安装规范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都有哪些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GB50019-200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暖通部分GB50038-94-200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供热计量规程》
《辐射采暖技术规范》等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内容简介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GB 50019-2015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9-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12、 5.5.2、5.7.4、5.8.17、6.1.13、6.2.2、6.3.2、6.3.10、6.4.7、6.9.2、6.9.3、6.9.9、6.9.12、6.9.13、6.9.15、6.9.19、6.9.30、8.5.6、9.1.2、9.4.4(4)、9.7.12、9.11.3、10.2.12、11.2.11、11.6.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11日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关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